许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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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代理被告(驾驶员),本案鉴定费和部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被告(驾驶员)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408元。

发布者:许梅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9日 1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姚XX,男,195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XX:何X,安徽XX律师。被告:赵X,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XX:许X,安徽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宿州市。

负责XX:胡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XX:杨XX,该公司员工。

原告姚XX与被告赵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XX委托诉讼代理XX何X、被告赵X委托诉讼代理XX许X、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XX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55900.35元。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57888.53元,其中误工费要求5000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在2021年4月30日上午7时,被告赵X驾驶皖LXXX号轿车,沿纺织路由西向东行使至千亩元西区北门与原告所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后导致原告受伤,原告即被送到皖北医院医治。被告赵X系本次事故的全责。在此期间,此事经调解无效,原告无奈,只有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赵X辩称:

该起事故发生在2021年4月30日,被告赵X驾驶车辆皖LXXX机动车已向中国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驾乘XX员商业保险,保险金额150万,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问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及商业险保险限额内赔偿。事故发生当日被告赵X将原告送到皖北医院治疗,垫付医疗费3133元,该款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理赔,自保险赔偿款中扣除,并返还赵X。诉讼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根据保监会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规定。

被告XX公司辩称: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涉案车辆投保交强险及三者险150万,如被告赵X无法定免赔情形,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交强险医疗限额内垫付18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4月30日上午7时,被告赵X驾驶皖LXXX号轿车,沿纺织路由西向东行使至千亩元西区北门与原告所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X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姚XX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原告入住安徽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治疗至2021年5月28日出院,共住院28天,出院医:患肢术后2月后避免负重,术后6周去除克氏针,注意针道护理,避免感染等。2023年5月1日,原告入住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取除骨折内固定装置(左足),并于2023年5月16日出院,本次住院5天,出院医嘱:患肢术后2月内避免负重,术口隔日换药至术后2周拆线等。原告两次住院共33天。原告向本院提交医疗费票据50847.53元,其中赵X垫付2000元,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垫付18000元。另被告赵X向本院提交医疗费票据共计1044元,原告本次未诉请。

原告委托安徽皖北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以及三期进行鉴定,2022年11月3日该鉴定机构出具结论:原告属于十级伤残,误工期 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原告为此支出鉴费1400元。被告XX公司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安徽天和司法鉴定所于2023年11月12日出具结论原告伤残等级十级。

另,被告赵X驾驶车辆皖LXXX号轿车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三者险150万。

另,宿州市经开区兰庭绿化养护中心于2023年9月10日出具证明一份,主要载明原告于2020年5月1日至今在宿州市经开区兰庭绿化养护中心上班。该上班时间很稳定,其工资均是现金到月支付,每月均在 1000元左右。

本院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经审查,符合实际情况,责任划分正确,可作为本案责任认定的依据。被告赵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原告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本院结合原告的伤情,依照《最高XX民法院关于审理XX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午问题的解释》以及公安部《GA/T1193-2014XX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的相关规定,酌定原告护理期为45日、营养期75日、误工期135日。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原告的诉请,本院对原告损失范围和金额确定如下:1、医药费30847.53元(50847.53元-18000元-2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50元/天x33天);3、营养费3750元(50元/天x75天);4、护理费3000元,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5、误工费4500元(33.33元/天X135天),误工标准按照1000元每月折合每天33.33元计算:6、伤残赔偿金67699.5元(45133元/年x15年x0.1):7、精神抚慰金5000 元;8、鉴定费1400元。以上共计117847.03元。原告诉请的交通费,未提供相关票据,故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由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0199.5元,超出交强险的部分37647.53元,由被告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负担。

案件判决:

一、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姚XX80199.5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姚XX37647.53元;

二、驳回原告姚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XX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9元,由被告中国XX公司负担868元,由被告赵X负担408元,由原告姚XX负担4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XX的XX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州市中级XX民法院。



安徽步海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联系电话:(主)13956871255(次)13733073121 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宿州
  • 执业单位:安徽步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413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程建筑